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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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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 74 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 2013 10 28 日财政部部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2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部长 楼继伟

2013 12 19

第一条规范政采购行为,加强采用非招标采购式采购活动 的监督国家利共利益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华人国政府(下简称府采)和其他法规的有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人、采代理机构采用非标采购方式采购物、工程和 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人、采代理机构采购以货物、工程和服之一的,可 以采用争性谈判来源式采可以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开招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 采购方人应当采购活动开始预算单同意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府财政部门申请准。

第五条本办法四条申请采用非标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应 当向财部门提交以下材并对材料的真实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人、采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和本法的规定组 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采取评审保密的况下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性谈判组或者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评专家共 3 人以上单组成评审专人数不得少于竞性谈判小组或者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不得以审专家身份参加部门或本单位采项目

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性谈判组或者询价小组采购活动过程中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性谈判组或者询价小组员应当履行下列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文件、价通知书应当根采购项目的特点采购人的实 际需求采购人面同采购人当以满足实际需为原不得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判文件、询价通书应当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请、 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购程序格构或者报要求应文件编制响应文截止时间及地纳数额定成交的标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50%

第十三条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询价的要求制响应文件, 并对其交的响应文件的实性、合法性承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购人、购代理机构可以求供应商在提交应文件截止 时间之交纳保证证金用支银行者金融机出具的函等非现金形式数额应不超采购项目算的 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

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询通知书要求的截时间前,将 响应文密封送达指定地间后送的响应文件为无文件采购人、采代理机构或者谈小组、询价小组当拒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文件的有效性、整性和响应 程度进审查以要求应商对响应文件含义不明问题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或者供应商的者更正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评审记录和评审果编写评审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省级政部门定的媒体上公告交结时向成供应发出成交将竞争谈判文件通知交结果时公成交结果公应当包括以下内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购人与交供应商应当在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按照采文件确定的合同本以及采购标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务要求等事项签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 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及时退还供 应商的证金供应商身原因导致无法时退还的除外成交应商的保证应当在成交通知发出后 5 个工作内退交供应的保证金

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和格计算错误外,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构不得以任何理组织重新评审购人代理机发现谈判小组小组采购文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新开展采购动,并同时书面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力等因素外,成通知书发出后,购人改变成 交结果或者应商拒签订政府采购合担相应法律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采购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机构应当终止采活动所有参采购活动的供应项目实施情和采购任务取消因报送本级财政门。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者采购代理机构当按照采购合同定的技术、 服务等求组织对供应商约的并出具收书书应当括每项技术服务的履约或者复的项应当邀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构参加验方成在验收上签承担相的法责任。

第二十五条谈判小、询价小组成员及与评审工作有的人员不得 泄露评情况以及评审过中获悉的国家秘、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每项采活动的采购 文件文件括采购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询价知书响应

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情形之一的采购目,可以采用竞性谈判方式 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款第一项情形和二款情形, 申请采竞争性谈判采购式时交本办第五条第一至三规定的材料外,还当提交下列申请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评标委员会或者 3 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件发出之日起至应商提交首次响文件截止之 日止不少于 3 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判小组当对响应文件进评审,并根据谈文件规定的 程序、定成交的标准等项与实质性响应判文件要求的供商进行谈判。未实质响应谈判文件的应文件按无效处,谈判小组应当知有关供应 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程中,谈判小组以根据谈判文件谈判情况实 质性变采购需求中的技以及合草案但不得动谈文件中的他内容。实质性动的内容,须经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能够详细列明采标的的技术、服要求的,谈 判结束应当要所有继续参加谈的供应商在规定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前,可以根 据谈判况退出谈理机构当退还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应当从质量和服均能满足采购文实质性响应 要求的应商照最后价由低到高的顺提出 3 以上成候选并编写评报告。

第三十六条采购代机构应当在评审束后 2 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采购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情形之一的,采人或者采购代理构应当终止 竞争性判采购活动,发项目终止公告并明原因,重新开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属于政采购法第三十一第一项情形,且到公开招标 数额的项目拟采来源采方式采购机构在按照办法第四条报财部门批准之前当在上财政门指定媒体上公情况一报财政部示期5 示内容应当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采购代政部门联系地址人和话。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商、单位或者个对采用单一来源购方式公

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购人、购代理机构收到采用单一来源采方式公示的 异议示期满后 5 工作日内组织证后议成立的应当取其他购方论证后为异议不成立议意见、论意见与公示情况并报相关财政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单一来采购人员应当编协商情况记录内容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 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情形之一的,采人或者采购代理构应当终止 采购活,发布项目终止告并说明原因,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询 价

第四十四条采购需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应当完整、确,符 合相关律、行政法规和府采购政策的规

第四十五条价通知发出之日起至供商提交响应文件止之日 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

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询价小在询价过程中,得改变询价通知所确定的技 术和服等要求、评审程、评定成交的标和合同文本等事

第四十七条参加询采购活动的供应,应当按照询价知书的规定 一次报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询价小应当从质量和服均能满足采购文实质性响应 要求的应商照报价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以上成交候编写评审报

第四十九条采购代机构应当在评审束后 2 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采购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现下列形之一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终止询 价采购动,发布项目终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有关行政规规处以罚罚款犯罪依法移送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3 6 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警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款的,并处罚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规定情之一节严重者拒不改正的直接主管人和其直接责任员属于国家机关作人员的,由任机关或者监察机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

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商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情节严重 的入不记录名1 3 年内止参采购活通报: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谈判小、询价小组成员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有关行政规规处以罚罚款犯罪依法移送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有本办第五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条违法行为 之一,且影响或者可能响成交结果的,当按照下列情形别处

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当事人违反政府购法和本办法规,给他人造 成损失,应当依照有关事法律规定承担事责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或者个人非法干、影响评审过程者结果的, 责令改任人或个人属于国家机工作人员免机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工作人员在实施督管理过程中违干预采购活 动或者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弊的给予涉嫌罪的依法移送司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办法所主管预算单位是负有编制部门预职责,向同 级财政门申报预算的国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各省、治区、直辖市人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具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4 2 1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