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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购(2014)1496 号】

time:2021-05-29 浏览次数:1885

【内财购(20141496 号】

第一条依法强政府购工程类项目管范工程项目府 采购行一步提高财资金使用效益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使用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自筹资金购,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四条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工程类项目,是指采购人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详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适用法律和项目管理权限将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单独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审批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包括:

(一)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工程类项目;

(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专用工程类项目;

(三)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 30 万元)、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四)依法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第二类为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由项目投资核准部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主要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投标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 管部门依法对本类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府采工程类目包括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物、服

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六条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类项目,属于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审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的与工程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在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整体购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属于工程类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条件的,经盟市级(含)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 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由项目投资准部门确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等事宜。公开招标应作为主

采购方式。

第九条二类府采购程项目不采用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 购监管门应依法审批。用公开招标方式购的,执行政府购备案程 采购人在采施工签订日起7工作日内持相关门的批

复意见、项目预(概)算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分表、采购(施工)合同副本等材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

第十条 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中央投资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要求,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二类政府采工程类项目的招公告标公告信息应 在内蒙自治区政府采购、内蒙古招标投网和法定的其他体同时发第十二条购人在编制度部门预算时将工程类项目支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未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一类政府采工程类项目的投处理办法按照《府采购法 》及关法规制度执行由审批该采购项的政府采购监管门负责受第二类府采购工程项目诉受理按照投诉项的具体内容实分工负责制,投标人者其他利害关系有权向相关行政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活动中,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取化整为零、分期分块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由采购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政府采关规定程类目应办办政

购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购人和采购理机构在组织实政府采购工程类目的采 购活动中应主接受纪监察计等部的监察审保证购活依法进行政主管部门应加行政依法查采购活动中的违违规

第十九条办法自印发日起《内蒙古自区财厅关于〈内 蒙古自区政府采购工程理暂行办财购2008119 号同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