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自律,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机构与业内专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情况,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2016 年 12 月 22 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未取得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编制及发布、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发布中标公示、协助合同的签订等。
第五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 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制定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计取费用的指导性依据。
第二章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方法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为基准价格,以每个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上下浮动幅度为 20% ,收费金额由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九条 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方要求出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须另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收费标准参照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PPP 项目等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服务超出本指导意见所指范围的,如合同咨询或其他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三章招标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将通过相关服务平台建立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严禁违反规程标准或合同约定,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巧立名目、强制收费、串通价格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单位及个人如发现失信行为,应积极向内 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反映。协会应引导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加强自律, 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警告;
(三)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内刊、简报
等形式通报;
(四)取消评选或推荐先进企业资格;
(五)必要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戒。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将随招标市场变化适时进 行修订公布。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附录:《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